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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
服务代码: BE15
服务费用: ¥ 10000
  服务总价:¥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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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概述

商标行政诉讼是针对商标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

 
   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受作为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当事人处理涉及某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的行政诉讼中的相关事宜的行为。代理行为受代理权限范围限制,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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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行政诉讼信息采集单

2、商标行政阶段递交、收到的相关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1、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诉讼时限和管辖机关?

(1)一般来说,凡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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